四川攀枝花查封土地为何被过户
2018年11月,投资人张先生诉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履行《“蓝湖国际新城”B地块项目(一、二组团)合作开发协议》及其有关补充协议,撤销《房地产项目整体转让合同》中涉及的攀国用(2010)第03747号、攀国用(2010)第03748号、攀国用(2010)第03749号土地及土地上项目的转让事项,撤销B地块项目上的售楼中心及公园管理用房装让事项等,攀枝花中院于2018年12月开庭审理。
开庭之前,张先生于2018年8月24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攀国用(2010)第03747号、攀国用(2010)第03748号、攀国用(2010)第03749号三宗土地及其他财产在21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2018年8月31日,攀枝花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决:查封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攀枝花市西区[攀国用(2010)第03747号]、[攀国用(2010)第03748号]、[攀国用(2010)第03749号]的三宗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裁定立即执行。
2018年9月7日,张先生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核实,三宗查封土地已被过户到攀枝花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张先生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查封的三宗土地属于本法第二款不得转让的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查封有效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星期五),而过户时间为2018年9月1日(星期六),到现在张先生仍然百思不得其解,三宗土地是怎么加班过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