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产妇坠楼事件,别忘了真相背后更重要的事
两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的,愿逝者安息!愿天堂里没有这样的痛楚!
陕西榆林产妇坠楼事件发生前后,我正在办理一个标的额亿万以上的复杂婚姻家事案件,尽管非常痛心,但无暇重点关注此事。此事件让我想起了魏则西事件,尽管两个事件性质不一样,但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成为了全社会都在热议和争论的话题。
对逝者的挽怜和痛惜,对真相的调查和推测,对责任的厘清和追究,成为这段时间公众舆论空前激辩的主旋律,喧闹背后是对我们现实生存状态的悲鸣,拷问着我们的医疗管理体制,拷问着我们婚姻家庭道德和法律体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很少征得患者的同意,基本上需要患者家属签字确认才施行手术。医院之所以这样做,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和意外情况,医院也就可以避免或者减少被患者家属追责,甚至可以防范医闹等纠纷事件产生的风险。但是,这样的制度是否有瑕疵,是否有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产妇坠楼事件,如果产妇自己可以决定“剖”与“不剖”,也许这个悲剧就不会发生。
这么多年,国家一直说要推行医疗改革,但现实的状况还是没有真正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国家层面政策是好的,出发点也是好的,但为何实施起来这么举步维艰?归根到底还是要动了大多数的人“奶酪”。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绝大多数医疗行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90年代改革前,原来的医疗机构是公益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后面改革为自负盈亏的盈利性机构。窃以为,医疗行业毕竟涉及到广大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该多体现其公益性和非盈利性,也许这才是根本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医闹”等问题的良方,本坠楼事件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
目前调查出的真相可以确认的是,绥德县公安局经过勘察已经明确证实,排除他杀嫌疑,确认产妇系自杀死亡。
但在事发前,产妇到底是下跪还是下蹲,医院方和家属方各执一词。下跪还是下蹲,一字之差,其背后的责任和道义也就完全不同。(为还原真相,我把网上视频上传给大家看看,大家自有主见)如果真相真的是“下跪”,也基本上可以证明产妇已经如此痛苦,家属还是残忍地拒绝了其剖腹产的要求。
真相是什么,因为医院那段视频没有声音,也许事实永远无法还原。但本律师认为,比真相更重要的是我们用什么样的目光来检视真相,我们用什么目光审视我们现行的婚姻家庭道德和法律体系。
如果该事件真相是,产妇疼痛难忍,跪求其丈夫要求剖腹产而惨遭拒绝,那其丈夫可以说是冷血无情,其必然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一辈子良心的拷问。
作为一名主办婚姻家事案件的专业律师,我带领团队办理过无数的婚姻家事案件,对我国婚姻道德观念和法律体系的变迁,体会自然比普通人深。
不可否认,近几年国家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现在老百姓经济条件越来越好,但在婚姻领域,离婚率节节攀升,婚姻并非如以前那样稳固,幸福指数并没有提高。现在婚姻的结合更多与经济条件挂钩,更多与利益联系,结婚时的海誓山盟在婚姻面临风雨、面临苦难时是那么不堪一击。
本产妇坠楼事件,从我国现行婚姻法法律体系中,找不到一条可以救济的法律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哀。如果产妇要求剖腹产的要求被其丈夫拒绝是真相,其丈夫也只能在道德层面受到谴责,可以说这样的谴责是苍白无力的。现在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在婚姻领域,结婚时更多的是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这样的婚姻在面临风雨时,很难患难与共,自然难于做到“幸福着你的幸福,痛苦着你的痛苦”。产妇事件,如果在一段患难与共的婚姻中,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因为她的“痛”就是你的“痛”,也就不会为了节省这点手术费而不顾对方的痛苦。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比较浮躁、急功近利的社会,没有建立起核心的价值观,这当然与我国处于发展转型期有很大的关系。在婚姻领域,越来越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并且婚姻法修改严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比如,根据我们办理离婚案件的统计,目前导致离婚的最大原因是婚外情,但非常遗憾,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最多只能获得几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会为此多分财产。
本律师在2017年 5 月 23 日本发表原创文章《出轨没有代价,我们拿什么保护自己》深切希望有关立法部门重视这一严重社会问题,在立法上,尤其是《婚姻法》中,给外遇者苛于严重的法律责任,让外遇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付出该有的代价,只有这样才能遏制住婚外情的不良风气进一步蔓延。回到本产妇坠楼事件,如果能够在婚姻法立法上,明确配偶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多宣传多教育广大群众,也许这样的悲剧不会发生。我们的政府,现在只重视经济发展,却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在婚姻领域一样,这是非常可怕的。众所周知,婚姻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单位,只有婚姻稳定了,社会才会稳定。本律师建议,可以考虑我国婚姻法立法借鉴某些国家的做法,加入结婚誓言,多强调婚姻的本质是“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我们都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甘共苦。”并且,无论在结婚前的婚姻教育课,还是婚姻仪式及婚姻立法、婚姻法普法等各个方面,都要大力倡导良好的正确的婚姻观,从而在全社会形成相互忠实、相互帮助、同甘共苦、患难与共、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
附:文章《出轨没有代价,我们拿什么保护自己》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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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产妇坠楼事件,各种报道和社会议论,往往都是情绪化、倾向性的语言替代了理性和独立的思考。真相是什么,也许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透过该事件看到更重要的事,那么,这样的悲剧也许才能从根本上避免。
作者介绍:王幼柏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部主任、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广州电视台《法拉理》婚姻家事团队特聘首席律师(百度搜“王幼柏或王幼柏律师”或者每晚收看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即可关注王律师)学点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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